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昭公卷二十三起十三年尽二十三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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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遂乱大恶,公亦不宜与,故言因为公张义也。

     蔡侯庐归于蔡。

     陈侯吴归于陈。

    此皆灭国也,其言归何?(据归者有国辞。

    庐,力吴反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据归者有国辞”解云:即僖三十年秋“卫灭郑归于卫”之属是也。

     不与诸侯专封也。

    (故使若有国自归者。

    名者,专受其封,当诛。

    书者,因以起楚封之。

    所以能起之者,上有存陈文,陈见灭,无君所责。

    又蔡本以篡见杀,但不成其子,不绝其国,即诸侯存之,当有文实也。

    ) [疏]“不与”至“封也”解云:宜言不与楚专封,而云“不与诸侯专封”者,宣十一年传云“此楚子也,其称人何?诸侯之义,不得专讨也”是楚得言诸侯之义矣。

    而旧云楚子初无封陈、蔡之意,但畏诸侯之诛,遂许封陈、蔡之子孙,陈、蔡为之请于诸侯,诸侯止不伐楚,楚乃封陈、蔡。

    然则陈、蔡得封,本由诸侯,故传言诸侯以明之也,无疑焉。

    注“名者”至“当诛”解云:诸侯之式,不合生名。

    今陈、蔡之君,既已称爵,而书名者,正以诸侯之封,宜受干天子,而受国于楚,故名之,见当诛讨,不合为诸侯矣。

    注“书者”至“实也”解云:言主书此事者,非直恶陈、蔡之君,不受天子之命,亦固以起楚封之。

    所以能起楚之封者,正以上九年“夏,四月,陈火”传云“陈已灭矣,其言陈火何?存陈也”注云“陈已灭,复火者,死灰复燃之象也。

    此天意欲存之,故从有国记灾”故曰上有存陈文也。

    言陈见灭,无君无所责者,正以陈国已灭,无君可责。

    而火之者,天意作死灰复燃之象,见陈国合存之意。

    言蔡本以篡见杀者,即襄三十年“夏,四月,蔡世子般弑其君固,”至上十一年“夏,四月,丁巳,楚子虔诱蔡侯般,杀之于申”是也。

    言但不成其子者,即上十一年冬十有一月“楚师灭蔡。

    执蔡世子有以归,用之”传云“未逾年之君,其称世子何?不君灵公,不成其子”是也。

    子者,嗣君之称,谓不成其子,有得称嗣君以继其父矣。

    言不绝其国者,正以书灭是也,何者?僖五年“晋人执虞公”之下,传云“虞已灭矣,其言执之何?不与灭也。

    曷为不与灭?灭者亡国之善辞”注云“言王者起当存之,故为善辞”也;传云“灭者,上下同力者也”注云“言灭者,臣子与君戮力一心,其死之辞”是也;然则何氏言此者,欲道陈、蔡皆旧有国,二君之子复先在楚,楚人封之,而遂反国,故得言归,非谓上会诸侯�单地封之。

    若是上会诸侯�单地封之,当如救邢、城楚丘之属,传亦有文实之文。

    若作文实之文,宜云城陈、蔡,传云孰城之?诸侯城之。

    曷为不言诸侯城之?不与诸侯专封。

    曷为不与?实与而文不与。

    文曷为不与?诸侯之义,不得专封。

    诸侯之义不得专封,则其曰实与之者?上无天子,下无方伯,天下诸侯有相灭云者,力能存之,则存之可也。

     冬,十月,葬蔡灵公。

    (书葬者,经不与楚讨,嫌本可责复雠,故书葬,明当从诛君论之,不得责臣子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书葬”至“臣子”解云:隐十一年传云“弑则何以不书葬?春秋君弑贼不讨,不书葬,以为无臣子也”然则灵公上十一年为楚诱杀,未见复雠之文。

    而书其葬者,正以上十一年经不与楚讨。

    若不书其葬,即嫌可以责蔡臣子无复雠之义,是以书葬。

    灵公本者弑父而立,当从诛君论之,不得责臣子复雠于楚矣。

    言经不与楚讨者,即上十一年传云“楚子虔何以不名?绝也。

    曷为绝之?为其诱讨也。

    此讨贼,虽诱之,曷为绝之?怀恶而讨不义,君子不与”是也。

     公如晋,至河乃复。

    吴灭州来。

    (不日者,略两夷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不日者,略两夷”解云:上四年秋,七月“遂灭厉”注云“庄王灭萧日,此不日者,灵王非贤,责之略”然则吴子夷昧兄弟立谋让位季子,即为贤者,而反灭人,宜亦书日以责之,而不日者,正以两夷相灭,故略之。

    考诸旧本,日亦有作“月”字者。

    若作“月”字,当云春秋上下灭例书月,即庄十年“冬,十月,齐师灭谭”十三年“夏,六月,齐人灭遂”之属是。

    今此不月,略两夷故也。

    是以下三十年十二月“吴灭徐”之下,而注云“至此乃月者,所见世始录夷狄灭小国也。

    不从上州来、巢见义者,因有奔文可责”是也。

    以此言之,则知此文无月明矣。

    文承十月之下,而言无月者,谓不在十月内也。

    然则为“日”字者,误。

    云云之说,在三十年。

     十有四年,春,隐如至自晋。

     三月,曹伯滕卒。

     夏,四月。

    秋,葬曹武公。

     八月,莒子去疾卒。

    (入昭公卒不日。

    不书葬者,本篡,故因不序。

    去,起吕反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入昭”至“不序”解云:春秋之义,所传闻之世,略于小国,不书其卒;至所闻之世,乃始书之,即文十三年“邾娄子蘧�卒”之徒是也;至所见之世,文致大平,书小国而录之,卒月葬时。

    即下二十八年“秋,七月,癸巳,滕子宁卒。

    冬,葬滕悼公”之属是也。

    今此莒君,入昭公所见之世,宜令卒日葬时,而卒不日,复不书其葬者,正由其本是篡人,故因略之,不序其卒日,亦不序其葬矣。

    其本篡者,即上元年“秋,莒去疾自齐入于莒”是也。

    然则春秋之义,篡明者例书其葬,即卫晋、郑突、齐小白、阳生之徒是。

    今此去疾于上元年秋亦有“自齐入于莒”之文,即是篡明,例合书葬,但以本篡,故固不序。

    然则入昭公所见之世,小国之卒,例合书日,而上“三月,曹伯滕卒”亦不日者,庄二十三年冬十一月“曹伯射始卒”之下,何氏云“曹伯达于春秋,当卒月葬时也”如卒日葬月,嫌与大国同,故复卒不日。

    入所闻世,可日不复日。

    然则曹伯终生于桓十年时,以春秋敬老重恩之故,而得卒日葬月,以为大平,是以入所见之世,虽例可日亦不复日,是故上文上曹伯不书日矣。

     冬,莒杀其公子意恢。

    (莒无大夫,书杀公子者,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,不孝尤甚,故重而录之。

    称氏者,明君之子。

    恢,苦回反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莒无大夫”解云:庄二十七年传文。

    注“称氏”至“之子”解云:小国大夫假令得见,皆不书氏,即莒庆之徒是也。

    今兼书公子者,欲明其是君之子故也。

    若言莒杀意恢,无以明嗣子不孝。

     十有五年,春,王正月,吴子夷昧卒。

    (夷昧,音未,本亦作“末”) 二月,癸酉,有事于武宫。

    �入,叔弓卒,去乐卒事。

    其言去乐卒事何?(据入者言万,去�言名,不言卒事。

    �,羊略反。

    去乐,起吕反。

    注“去�”及下文“去乐”同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据入”至“卒事”解云:即宣八年夏六月“辛巳,有事于大庙。

    仲遂卒于垂”“壬午,犹释,万入去�”是也。

    然则彼乃入者言万,此则入者言�;彼则去�言名,此则漫言去乐而已。

    彼又不言卒事,与此异,是故弟子据而难之。

     礼也。

    (以加录卒事,即非礼,但当言去乐而已,若去�矣,总言乐者,明悉去也。

    )君有事于庙,闻大夫之丧,去乐,(恩痛不忍举。

    )卒事。

    (毕其祭事。

    )大夫闻君之丧,摄主而往。

    (主,谓巳主祭者。

    臣闻君之丧,义不可以不即行,故使兄弟若宗人,摄行主事而往。

    不废祭者,古礼也。

    古有分土无分民,大夫不世,已父未必为今君臣也。

    孝经曰:“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”) [疏]注“主谓”至“臣也”解云:谓巳于庙内主其祭事者矣。

    云古有分土无分民,知如此者,正以诗云“誓将去汝,�彼乐土”论语云“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”之言故也。

    云大夫不世者,谓凡平大夫也,不得以有功德大夫难之。

    注“孝经”至“敬同”解云:何氏之意,以资为取,言取事父之道以事君,所以得然者,而敬同故也。

    以此言之,则何氏解孝经,与郑称同,与康成异矣。

    云云之说,在孝经疏。

     大夫闻大夫之丧,尸事毕而往。

    (宾尸事毕而往也。

    日者,为卒日。

    为,于伪反。

    ) [疏]注“宾尸”至“往也”解云:正以礼,大夫祭谓之宾尸故也。

    云日者,为卒日者,正以春秋之义,失礼鬼神例日。

    今非失礼,知日为卒。

     夏,蔡昭吴奔郑。

    (不言出者,始封名言归,嫌与天子归有罪同,故夺其有国之辞,明专封。

    昭吴,左氏作“朝吴”) [疏]“夏,蔡昭吴奔郑”解云:左氏、�梁皆言“朝吴出奔郑”今此作“昭吴”字,又不言出者,所见之文异。

    案左氏、�梁皆以朝吴为蔡大夫,则知此昭吴亦为蔡大夫矣。

    而旧解以昭吴为蔡侯卢之字者,似非何氏之意。

    注“不言”至“专封”解云:今此昭吴出奔郑,不言出者,正以其君始封之时名书归,即上十三年“蔡侯庐归于蔡”是也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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