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之执卫侯,实得伯讨之义,而称人者,正由文公恶卫侯太深,爱叔武太甚,故致此祸,是以贬之称人,故曰以佗罪举也。
今此晋人执仲几,亦得为伯讨之义,而贬称人,故欲问其称人之状矣。
不与大夫专执也。
曷为不与?(据伯讨。
)实与,(言于京师是也。
)而文不与。
(文不与者,贬称人是也。
)文曷为不与?大夫之义,不得专执也。
(大夫不得专相执,辟诸侯也。
不言归者,诸侯当决于天子,犯之恶甚,故录所归。
大夫当决主狱尔,犯之罪从外小恶,不复别也。
无例不在常书,又月者,善为天子执之。
别,彼列反。
)
[疏]“文曷为不与”解云:据实与,但何氏省文,不复言大夫之义不得专执,则其曰实与之何?上无天子,下无方伯,天下大夫有为无道者,力能执之则执之可也,异僖元年、二年“救邢”“城楚丘”之传者,正以诸侯相执,伯者之常事;大夫相执,例之所略,详尊略卑之义也。
注“不言”至“别也”解云:正以僖二十八年冬“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”;成十五年春“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”襄十六年春“晋人执莒子、邾娄子以归”者,是诸侯相执,录其所归之文。
所以然者,正以诸侯尊贵,当决于天子,若其犯之,其恶深大,故须录其归之所在,即执卫侯、曹伯归于京师,是其得正;执莒子、邾娄子以归其国者,失所明矣。
彼注云“录以归者,甚恶晋也。
有罪无罪,皆当归京师,不得自治之”是也。
若然,案襄十九年春“晋人执邾娄子”亦是诸侯相执,而不录其所归者,正以会上执之,即会上释之,实无所归,宁得录之也?若执大夫,当于主狱之人耳。
若其犯之,但为小恶,故从外小恶例,不复分别之也。
若然,所见之世,录外小恶,而言从外小恶不复别之者,正谓时时录之,以见太平之世,诸夏小恶在治之限,文不尽录,故得然解。
注“无例”至“执之”解云:欲道春秋上下,更无大夫相执之义,即是无其比例,不在常书之限。
今而书之,又书其月详录之,与诸侯相执同例者,善为天子执故也。
知诸侯相执例书月者,正以襄十六年三月“晋人执莒子、邾娄子”;十九年正月“晋人执邾娄子”之属,皆书月故也。
旧云此事所以无归于以归之例,正由大夫相执,不在当书故也。
既不在当书而书月以执之者,善为天子执之故也。
夏,六月,癸亥,公之丧至自乾侯。
(至自乾侯者,非公事齐不专,中去之晋,竟不见容,死于乾侯。
)
戊辰,公即位。
癸亥,公之丧至自乾侯,则曷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?(据癸亥得入巳可知。
)正棺于两楹之间,然后即位。
(正棺者,象既小敛夷于堂。
昭公死于外,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,故示尽始死之礼。
礼,始死于北牖下,浴于中ニ,饭含于牖下,小敛于户内,夷于两楹之间;大敛于阼阶,殡于西阶之上,祖于庭,葬于墓,夺孝子之恩动以远也。
礼,天子五日小敛,七日大敛;诸侯三日小敛,五日大敛;卿大夫二日小敛,三日大敛,夷而�,殡而成服,故戊辰然后即位。
凡丧,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,童子、妇人不杖,不能病故也。
小敛,力验反,下皆同。
北墉,音容,本又作“牖”ニ,力又反。
饭,扶晚反。
含,户暗反。
阼,才故反。
)
[疏]注“正棺”至“故也”解云:丧大记云“小敛,主人即位于户内,主妇东面,乃敛。
卒敛,主人冯之踊,主妇亦如之”“彻帷,男女奉尸夷于堂,降拜”郑注“夷之言尸也”“主人主妇以下从而奉之,孝敬之心。
降拜,拜宾也”是也。
云故示尽始死之礼者,示字亦有作“不”字者,误也。
云礼,始死于北牖下者,即丧大记“疾病”“寝东首于北牖下”是也。
云浴于中ニ云云者,即坊记云“子云‘宾礼每进以让,丧礼每加以远。
浴于中ニ,饭于牖下,小敛于户内,大敛于阼,殡于客位,祖于庭,葬于墓,所以示远也’”是也。
而言夷于两楹之间者,即此传云“正棺于两楹之间”是也。
云夺孝子之恩动以远也者,何氏以意言之也;言此者,欲陈始死礼。
云天子五日云云者,何氏差约古礼而言之,欲道始死之礼,五日大敛而殡,殡讫成服;今欲示尽始死之礼,故云公之丧癸亥日,至于丁卯,殡而成服,戊辰之日乃即位矣。
云凡丧三日云云者,即丧服四制云“杖者何也?爵也。
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:或曰担主,或曰辅病:妇人、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”是也。
郑注丧大记云“三日者,死之后三日也。
为君杖不同日,人君礼大,可以见亲疏也”引之者,欲道丧入五日,嗣子、大夫授杖巳讫,可以即位正其臣矣。
子沈子曰:“定君乎国,(定昭公之丧礼于国。
)然后即位。
”即位不日,此何以日?(据即位皆不日。
)录乎内也。
(内事详录,善得五日变礼,或说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,故日。
主书者,重五始也。
)
[疏]注“详录”至“始也”解云:书日所以得变礼者,癸亥之日公丧,乃至戊辰之日然后君即位,象五日殡讫即位之礼,故录日以明之,言其变而合礼矣。
秋,七月,癸巳,葬我君昭公。
九月,大雩。
(定公得立,尢喜而不恤民之应。
)
立炀宫。
炀宫者何?(据十二公无炀公。
炀,馀亮反。
)
[疏]“炀宫者何”解云:正以春秋之内,更无炀公之称,而立其宫,故执不知问。
炀公之宫也。
(春秋前炀公也。
)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。
立炀宫,非礼也。
(不日嫌得礼,故复问立也。
不日者,所见之世讳深,使若比武宫恶愈,故不日。
)
[疏]“立者何”解云:欲言是礼,不应言立;欲言非礼,复不书日,故执不知问。
“立者何”至“立也”解云:隐四年冬“卫人立晋”之下,传云“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”;成六年春“二月,辛巳,立武宫”之下,传云“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”然则春秋之内,三发此文者“公子晋”之下发之,是春秋之首;成六年“立武宫”之下发之,嫌立宫与诸侯异例;此复发之者,正以“立武宫”书日,此不书日,故同之。
昭二十二年秋“尹氏立王子朝”不复发之者,从立晋之传可知。
“不日”至“立也”解云:春秋之例,失礼于宗庙例书日,故此不日嫌得礼也。
注言此者,正以成六年巳有此传,今复发之,故解云耳。
“不日”至“不日”解云:例既书日,而不日者,正以当所见之世故也。
若然,案庄二十三年“秋,丹桓宫楹”何氏云“失礼宗庙例时”与向说违者,盖失礼于鬼神例日,故隐五年“初献六羽”之下,何氏云“失礼鬼神例日”是也。
若失礼�营于宗庙,则例书时,即庄二十三年“秋,丹桓宫楹”何氏云“失礼宗庙例时”是也。
庄二十四年“春,王三月,刻桓宫桷”书月者,何氏云“月者,功重于丹楹”是也。
若其失礼始造宗庙者,例书日,即成六年“春,王二月,辛巳,立武宫”是也。
所以然者,刻桷功重于丹楹,犹变例以书月,况于始造宗庙,为费实深,宁不日乎?例既宜日而不日者,正以当所见之世,为内讳深,使若恶愈于武宫故也。
冬,十月,�霜杀菽。
何以书?记异也。
(菽,大豆。
时犹杀菽,不杀他物,故为异。
�,于敏反。
)
[疏]注“时杀”至“为异”解云:知独杀菽,不杀他物者,正以此经特举杀菽,传云记异故也。
若更杀他物,则经直云�霜,不举�名。
传云“记灾也”即桓元年“秋,大水”传云“何以书?记灾也”彼注云“灾伤二�以上”是也。
此则但伤一�,既不成灾,故谓之异。
此灾菽也,曷为以异书?(据无麦苗以灾书。
)
[疏]注“据无”至“灾书”解云:即庄七年“秋,大水。
无麦苗”传云“何以书?记灾也”是也。
然则大水杀麦苗,传云记灾;今此�霜杀菽,传云记异,故据而难之。
若然,向解若更杀他物,则经直言�霜,不举�名,何故庄七年经云“秋,大水,无麦苗”者,彼传云“一灾不书,待无麦,然后书无苗”彼注云“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,水、旱、螟、�,皆以伤二�乃书。
然不书�名,至麦苗独书者,民食最重”是也。
然则一灾不书,今此书者,示以早当诛季氏,故不得不录也。
异大乎灾也。
(异者,所以为人戒也。
重异不重灾,君子所以贵教化而贱刑罚也。
周十月,夏八月,微霜用事,未可杀菽。
菽者,少类,为稼强,季氏象也。
是时定公喜于得位,而不念父黜逐之耻,反为淫祀立炀宫,故天示以当早诛季氏。
)
[疏]“异大乎灾也”解云:虽曰但伤一物,若以害物言之,灾而必书者,正以异重于灾故也,何者?隐三年传何注云“异者,非常而可怪,先事而至者”隐五年作注云“灾者,有害于人物,随事而至者”然则正由先事而至,可以为戒,若其变改,竟不害人物,若似君父教戒臣子之义,故但谓之异而贵之矣。
灾者,随事而至,害于人物,虽言变改,亦无所及,若似刑罚一施,不可追更之义,故谓之灾而不重之,故注云“重异不重灾,君子所以贵教化而贱刑罚也”然则直是美大此异,故言异大于灾,不论害物与否。
五行传云“害物为灾,不害物为异”亦通于此矣。
注“菽者”至“象也”解云:菽季不同,而得为其象者,正以菽为第三之称,故为少类。
季氏于叔孟为第,亦是少之义,故得为其象。
菽虽第三,为稼最强;季氏虽幼,于叔孟,故曰菽者,少类,为嫁强,季氏之象也。
注“是时”至“炀宫”解云:何氏以为定公者,昭公之子,与贾、服异。
既为昭公之子而喜于得位者,正以父见放逐,薨于乾侯,雠人秉政有年岁矣,为道亦何可知,忽然而立,宁不喜乎?是以忘其耻辱,欲求福于淫祀,天怪其所为,故示之戒也。
旧云定公为昭公弟,立非其次,是以喜之。
而谓昭公为父者,臣子一例故也。
云故天示以早当诛季氏也者,天戒若曰,等欲劳心作淫祀之时,不如作意早诛季氏。
所以然者,虽作淫祀,终竟无福,早诛季氏,可以复雠去患故也。
二年,春,王正月。
夏,五月,壬辰,雉门及两观灾。
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