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776年做出。
判决结果认为,在他人因发情期引发生命垂危状态时,施救人出于善意救助之目的,未经对方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,不认为是强奸,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。
该判决结果明确了“无因施救”的概念。
最高法院至今仍未推翻该判决结果。
案情:韦德与韦丁顿是共同就职于霍华德影视有限公司的野外摄影师。
1775年9月,二人共同到盐页石国家公园进行外景拍摄。
期间,韦德突发发情症状,并引发了盗汗、痉挛、意识涣散、器官衰竭等并发症。
现场远离人烟,且无抑制剂等可供选择的医疗手段。
在韦德陷入高热昏迷后两个小时,韦丁顿与其进行性交。
之后,韦丁顿将昏迷中的韦德拖进汽车,驱车三小时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。
经救治,韦德脱离了生命危险。
事后,韦德以强奸罪的名义将韦丁顿告上法庭。
州检察院启动公诉程序。
法院判决:初审判决韦丁顿有罪。
韦丁顿提出上诉,上诉法院仍然维持原来的判决,于是案件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。
最高法院以6:3的比例推翻了初审及上诉法院的判决。
伦奎斯特大法官在判决中阐述了“无因施救”的内涵,并明确如下观点:在重症发情状况下,受助人受制于激素影响,不具备完全性同意权。
但当其处于性命垂危状态下,无法通过合规医疗渠道实现救济,其生命危险已经迫在眉睫之时,应推定公民生命权大于性自由权,施救人采取性交方式缓解发情期重症症状的行为不视为强奸,予以免除刑事责任。
但仍保留受助人向施救人进行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。
核心争议:
1、发情期的性自主权。
由于四类主要种群的体质不同,四类发情期的症状也有显著的区别。
其中,水族和鳞族的发情期最长,可能引发的重症和后遗症也最重。
故而该两类种群往往成为韦德诉韦丁顿案判决的主要拥护者。
2、发情期重症如何界定,以及性行为对缓解危急情况的效果如何证明。
韦德诉韦丁顿案中韦德的主要控告意见中强调,韦丁顿对其的施救行为毫无效果。
自己实际是在经过专业医疗救治后才脱离危险。
韦丁顿在其不知反抗且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进行的是纯粹的性侵行为,自己非但没有从中获益,反而遭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。
3.救助方“出于救助之目的”如何判定。
庭审上,控告方提供了大量韦丁顿性生活及性癖好方面的细节,指控韦丁顿对韦德的行为是蓄谋已久,具有主观故意的性侵。
辩护方要求当庭驳回该类型证据材料,并请求性关系双方的日常关系是否应当在庭审证据材料中予以排除,认为其与本案无关,且对当事人隐私权造成侵犯。
影响:该案判决引起了司法界和公众领域经久不衰的讨论。
至今仍然有很多反对声音。
判决生效后三日内,反对者在首府街道自发举行了大游行活动。
至今,甚至有少数激进份子通过公证或纹身标记等形式,宣传在突发重症发情期